保山市召开市委四届九次全会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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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3:06:57
出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
一是需要提升市场化程度。这就需要把既往的有效政策上升为法律,在适度保留政策灵活性的基础上,发挥法律的稳定性、周延性功能,更好引导各方参与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集体以我国宪法有关集体经济、集体所有的条款为基础。这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社会团体都有差异。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型立法是社会治理的底线要求,而促进型立法是社会发展更为全面的追求,体现了对更优权力形态、更佳发展绩效、更多社会参与、更好治理效果的追求。对其他农法已经规定了的具体制度,该法尽量不作重复。③于爱芝:《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众日报》,2020年11月27日。
乡村振兴促进法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治国理政逻辑,是现代治理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应用,必然会丰富治理现代化的实施场域与内涵。作为促进型立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重在激励,同时促进与约束并重,尤其是要求各级政府履行好法定职责。第四,乡村振兴战略中权的维度。
政府应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并以财政为依托进行可持续性供给,具体可采取多种形式。应该说,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乃至于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导致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是城镇化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亟需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权益救济渠道的畅通。二是农村建设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既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也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
这些组织面向社会吸纳资源,包括资金、信息、志愿者等,以倡导宣传、引起社会关注、推动政策议程为主要目标。社会组织治理在有些事务中具有优势,可以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促进乡村振兴,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
目前,广大乡村地区已经建立完善的多元权益救济渠道,这些渠道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5条要求各级政府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强化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乡村文化人才的培育,并列举了一些十分明确的措施。[14]陈柏峰:《面向水利供给的农地制度模式选择》,《学术月刊》2020年第5期,第115页。我们讨论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应当以集聚提升类村庄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型的村庄。
[18]关于社会资本,可参见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23-35页。(一)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保障 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是并行而又互相支撑的国家战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目的在于促进乡村振兴的同时推动城镇化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由于村民的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的具体操作性难、信息获取渠道缺乏等技术性原因,村级监督难以实施,从而使事务以不民主的方式处置。
从乡村主位的视角去看,乡村振兴牵涉四个基本维度:民生保障和人才支持问题(人的维度),土地权益问题(地的维度),社会治理问题(事的维度),权益实现问题(权的维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虽然国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希望借此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农民致富,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积极权利实现的比例与政府经济资源的投入大体上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此,需要政府有强大的基层治理能力,它至少包括聚集和运用经济资源的能力、有效执行的能力。(2)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土地权益保障。例如,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不过,越是在中西部地区,社会资源越是稀缺,依靠社会资源开展乡村振兴事务的空间越是有限。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基层法治提出了新要求,为基层法治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基层法治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村级集体资金有限,公共品供给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项目资源输入,有的还需要在受益的村民中集资。
同时,结合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改革事项,打通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转换通道,完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政策体系。[24]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1)内生型民间组织以村庄内的村民为受益主体,基于群众自我组织的意愿从内部产生,为村庄内部服务,是村庄整合、动员、发展的有效载体。[18]组织运行依赖村庄内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构造人们之间的信任和互惠关系,敦促人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维系公共利益,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
外生型民间组织除了在个案中帮助特定对象外,更加重视对外倡导,体现组织发起者的理念,重视影响政府决策、启发公众意识、引导社会舆论。就法律服务而言,就是要逐渐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资源在城市和乡村的均衡分配,从而实现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保护乡村合法权益,在法律服务中培养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识,促进乡村振兴相关法律的实施。
[7]陈柏峰、王裕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一个研究框架》,《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第42页。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法治调整主要表现为倡导及对政府规划的调控,应当逐渐变成对政府的硬约束,甚至让社会保障利益具有可期待性甚至可诉性。一个家庭的状况在变化,但多数农民实践的家计模式和家庭结构模式却一直存在,成为主流模式。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将一切国家和社会事务都纳入法治调整的范畴。
然而,这一过程并不稳定。如果相应的利益主体出来阻挠,项目就会无法落地,特定人和利益就成为项目落地需要清除的障碍。
一是法律服务所,主要进行人民调解、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西方家庭农场中的私人品,在中国可能属于公共品。
各类生产技术服务型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服务、推广和传播科技知识,推动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职业农民发展。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口号。
而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威在不断瓦解,法律和法治逐渐成为弥补农村规则缺失、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这必然带来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注释】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通知》(农办法〔2021〕4号)。这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实践融合了正式、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治理资源,是其能够发挥治理作用的重要机理。这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实现的直接法律依据。
[23]〔美〕乔尔·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孙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第45条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随着城乡基础设施的持续优化,尤其是交通和通讯设施的发展,远郊农村的建设用地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明显增大。第三,内生社会资本驱动。
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类型:[16] (1)动员型民主治理最核心的环节是对利益相关村民的动员,其典型是集资办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共工程,需要受益的村民筹资筹劳。[13]孙明扬:《中国农村的老人农业及其社会功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84-85页。